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任命的一名理事和副理事组成。该职位通常由该国财政部长、中央银行行长或级别相当的一名高级官员担任。理事和副理事任期五年,可以连任。
如果一个国家同时是世行、国际金融公司(IFC)或国际开发协会(IDA)成员国,其任命的理事和副理事同时也担任IFC和IDA理事会的理事和副理事。除非另行说明,则他们也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(ICSID)行政理事会中担任本国的代表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(MIGA)的理事和副理事单独任命。
理事会职责
《协议条款》,世行的所有权力由其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掌管。但理事会将《协议条款》中所提及权力除外的所有权力下放给了执行董事。具体权力包括:
- 接受成员和中止成员国资格;
- 增加或减少核定股本;
- 决定世行净收入的分配;
- 决定执行董事根据《协议条款》中的诠释提出的申诉;
- 作出同其它国际组织合作的正式和全面安排;
- 终止世行业务;
- 增加当选执行董事人数;
- 审批《协议条款》修正案。